钟启东:意识形态力量支配个人的内在逻辑 ——恩格斯“国家作为第一个支配人的意识形态力量”论断解析

[摘  要]通过对恩格斯“国家作为第一个支配人的意识形态力量出现在我们面前”这一经典论断的文本解析可知,意识形态力量作为国家权力的本质形式,是国家推行思想统治和精神治理的主要手段,遵循着全面支配个人的基本逻辑:统摄思想,告诉个人思想什么、怎样去想;嵌入制度,规定个人能做什么、怎样去做;塑造生命,教化个人为谁而活、怎样去活;最后,意识形态融入、改造并重塑传统,使支配关系从外部进入内部,从局部扩展为全部,从此岸世界过渡到彼岸世界,从一生一世绵延至生生世世。在根本上讲,意识形态能在多大范围和效力上支配个人,取决于产生它的物质生产关系能在多大程度上不可避免地支配着人们的社会生活。只有等到意识形态力量支配个人的形式和内容,连同它的源泉被连根拔除,“现实的个人”才有诗意栖居于“自由人的联合体”的现实可能。

[关键词]唯物史观;国家;意识形态力量;个人;支配逻辑

 
 
 

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以下简称《终结》)一书中,恩格斯提出了“国家作为第一个支配人的意识形态力量出现在我们面前”1这个经典论断,既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观的重申和深化,也是对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观的坚持和发展。长期以来,人们多是在揭示国家具有意识形态力量或者强调意识形态具有阶级属性的意义上,总体把握和解析这个经典论断,至于“意识形态力量的本质何在”“如何支配人”这个具体规律问题,则探讨不够、鲜有深究。实际上,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及其导言到《德意志意识形态》,从《<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到《终结》特别是关于历史唯物主义的晚年书信,马克思恩格斯始终都在关注和回答这个意识形态规律问题。尽管每次回答都不是最系统和全面,而且还主要是在否定性的意识形态批判中确立起肯定性内涵,但这并不影响马克思恩格斯运用“否定性的辩证法”,成功改造并重新赋予意识形态概念完全不同的历史语境和意义实质,真正破解“历史之谜”揭示出意识形态形成发展、运行转化的基本规律。因此,回到马克思恩格斯的经典文献,重新研读《终结》,以剥削阶级意识形态在历史领域对个人施展的精神魔法为“副本”,在观念具体的文本解析要求中,梳理和揭示意识形态力量的支配规律,既是对马克思恩格斯意识形态概念精神实质的深入领会,也是对马克思恩格斯意识形态批判所确立肯定性内涵的把握与澄明;有助于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规律体系,为新时代展开意识形态批判与建构提供理念启迪、思想引领。笔者曾撰文粗浅讨论过“意识形态力量的本质内涵”2,这里以之为起点和基础,着重考察意识形态力量内在着怎样的支配规律。

一、统摄思想:引导个人怎样去想

思维把人和动物区别开来,人们怎么思想就怎么行动。国家对个人行动的支配,首先通过思想支配来实现。国家发挥意识形态力量支配个人的首要形式就是思想统摄,引导和促成人们按照意识形态的逻辑要求去思想,既教会人们应当如何思想、思想什么,又告诉人们哪种思想才是合理且现实的唯一思想。

意识形态统摄思想的第一步,是将“统治阶级的思想”确立为“占统治地位的思想”3。作为一定阶级集团的思想理论体系,意识形态并不必然就是“统治阶级的思想”,只有它以“国家力量”的形式出现,服务于阶级统治和国家机关时,才是反映掌握政权阶级根本利益和国家核心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思想”。即便如此,意识形态也并不直接就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虽然“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但这只是就结果和规律来说,揭示了意识形态的“存在之谜”;若要从演变过程来看,人们的思想关系并不必然同步于人们的物质关系,要从社会意识领域、人们的头脑中用一种思想替代另一种思想(特别是人们习以为常的观念传统),少不得经历“在灵魂深处闹革命”的艰难,因而意识形态还需在观念竞争中想方设法地让自己胜出、独占鳌头,推进社会意识领域的观念过渡和思想重构,使自身从幕后走向台前、从边缘走向中心、从底层走向顶端、从弱势走向权威。意识形态确立自身思想统治地位的过程,正是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国家,把自身巩固和发展为“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和“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4的个人支配过程。对于个人来说,国家既是无法抵挡的强大物质力量,更是渗透其中的全面精神力量。“国家一旦成了对社会来说是独立的力量,马上就产生了另外的意识形态。”5只有这个“另外的意识形态”不再是“例外的意识形态”,成为社会意识领域的主导性精神力量时,不仅获得对其它思想观念、意识形式的支配权,而且获得对个体接触、选择和相信何种思想观念、意识形式的支配权,国家才能把自身设定为“观念的总体”真正渗透和贯彻到社会个体的现实生活中。这个时候,国家也就获得了自身独立性的完全形态,并且得以表现为一种客观性力量出现在世人面前。国家不仅驱使人们,人们也趋附于国家,从而强制的要求也就变成了心甘情愿的献身。

意识形态一经作为正统观念出场,就会自上而下、由外而内、从浅入深地影响和塑造个体的思想观念,力求形成普遍认同。马克思曾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对资产阶级通过宗教改革谋求自身观念统治的结果与实质有过清晰刻画:“的确,路德战胜了虔信造成的奴役制,是因为他用信念造成的奴役制代替了它。他破除了对权威的信仰,是因为他恢复了信仰的权威,他把僧侣变成了世俗人,是因为他把世俗人变成了僧侣。他把人从外在的宗教笃诚解放出来,是因为他把宗教笃诚变成了人的内在世界。他把肉体从锁链中解放出来,是因为他给人的心灵套上了锁链。”6人们前脚走出宗教和神学构筑的意识形态,立即又陷入了资本和理性编织的意识形态。所以,马克思才明确强调“人的自我异化的神圣形象被揭穿以后,揭露具有非神圣形象的自我异化,就成了为历史服务的哲学的迫切任务。”7这也是马克思给自己提出的,要在意识形态批判中“确立此岸世界的真理”的理论任务。“人的自我异化的神圣形象”泛指以宗教抚慰、君权神授、封建羁跘等传统糟粕为核心内涵的传统意识形态,“宗教虔诚、骑士热忱和小市民伤感以及这些情感的神圣发作”8是其教化内容和主要追求;“具有非神圣形象的自我异化”导致人刚从“神”的“怪影”中挣脱出来,马上又陷入“非神”的“魔掌”,它对个体的精神统摄,使得“个人现在受抽象统治”,而这些“抽象或观念,无非是那些统治个人的物质关系的理论表现”9。意识形态制造和维系一定社会时代的普遍观念认同,就是要把某种观念宣布为“永恒的规律”,赋予其话语霸权和文化裁量权,使之成为指引人们观察理解自身与世界关系问题的基本思维方式、思想形式、知识样式和行动范式。这样一来,“统治阶级的思想”也就成了国家的观念、意志和理想,在人们理解和处理自身与国家关系、认识和开展生产生活的现实过程中,成为“不言而喻”的思想形式和观念内核。

意识形态统摄个人思想所力求获得的这种“不言而喻”的观念效力越强,说明一种思想形式在社会意识领域被承认和接受的范围就越广、程度就越深,而这又不过是说明产生了这种意识形态的物质生产关系,愈加“不可避免地在更大程度上支配着人们”10。但是意识形态对个人施加观念影响的决心与追求,显然不会满足于此,它还会在整体认知、基本认同的基础上,寻求心理强化和信仰建构,最终实现对个体思想灵魂的触及与培育。就像马克思所分析的那样:宗教能够成为“人民的鸦片”,商品能够塑造“新型拜物教”,在根本上固然要由“宗教里的苦难既是现实的苦难的表现,又是对这种现实的苦难的抗议”11“劳动产品一旦作为商品来生产,就带上拜物教性质,因此拜物教是同商品生产分不开的”12这个历史事实来说明;同时也要看到在这个现实生活过程中,个人的思想灵魂是如何被宗教神学和理性形而上学的意识形态所统摄和建构的,以致于人们甘愿在“颠倒的世界意识”中寻求“借以求得慰藉和辩护的总根据”,围绕“虚幻的太阳”来转动,采摘“虚幻的花朵”粉饰生活,不得不在“自由竞争”的资本增殖游戏中承受人之生命本质的全面异化和普遍不幸。对此,马克思指出,在“宗教世界的幻境中”“人脑的产物表现为赋有生命的、彼此发生关系并同人发生关系的独立存在的东西。在商品世界里,人手的产物也是这样。”13宗教的意识形态和资本的意识形态,在对个人强化“思想统治”这个事情上遵循着同样的规律,那就是嵌入心理、构筑信仰,用思想信念培育灵魂、构造生命,“即使我否定了敷粉的发辫,我还是要同没有敷粉的发辫打交道14

因此,在国家权力的组织和推动下,随着认知认同在观念教化和实践转化之中的深化和加强,一方面,在形式上,意识形态把“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塑造成阶级无意识、群体无意识、个体无意识,使之成为人们思想行动的潜在知识、内心自觉和行为习惯。另方面,在内容上,意识形态通过对人们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引导与培植,使国家意志、统治理想、社会价值、阶级道德、时代信念、未来图景融汇到人们的思想灵魂之中,成为人们建构精神家园、支撑现实生活的信念力量和信仰根据。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马克思曾经说过:“在不同的占有形式上,在社会生存条件上,耸立着由各种不同的、表现独特的情感、幻想、思想方式和人生观构成的整个上层建筑。整个阶级在它的物质条件和相应的社会关系的基础上创造和构成这一切。通过传统和教育承受了这些情感和观点的个人,会以为这些情感和观点就是他的行为的真实动机和出发点。”15意识形态对阶级无意识、群体无意识归根到底是个体无意识的塑造,就是要使那些被人们当作“行为的真实动机和出发点”的“这些情感和观点”成为一种“理解的前结构”,一种知行合一的“前见”“前识”和“前提逻辑”。“个体无意识”不是没了意识,而是不再反思某种意识,完全委身于某种意识。主体看似被意识形态唤醒,但实际上处于自发状态。这种头脑的自发状态,刚好跟意识形态塑造“个体无意识”带有清醒而明确的目的相反。意识形态力量执著于对个体实施有组织的有计划的影响和支配。意识形态力量所渴望的“支配感”,既是群体对个体的支配,也是观念对行动的支配。意识形态力量的这种“支配感”用曼海姆的话来说包含着一种“洞悉”,这就是“在一定条件下,某些群体的集体无意识既对其本身,也对其他方面遮掩了真实的社会状况,从而使集体无意识得到稳定16。这种获取“稳定”的“支配感”,本身就是意识形态召唤的结果,只不过这种“召唤”不是为了使个人成为“主体”,而是为了使个人成为“工具人”,或者说这种“召唤”的真实意愿仅仅在于,让个人成为意识形态期许渴求的“理想主体”。

于是,那些构成集体无意识的精神实质和观念内核,即“各种不同的、表现独特的情感、幻想、思想方式和人生观”也就凝结为信念力量、升华为信仰意象,在其中“既有过去、现在的看法,又有对将来可能性的期望,以及‘应该具有的’价值取向 ”17,从而实现了对“个人世界”的价值塑造,被设定为人们自觉或不自觉追问终极价值、终极意义的逻辑前提和观念根据。由此来看,意识形态所以经常表现为“一套连贯且成系统的信念”,不是因为意识形态天然就是“一套信仰体系”,而是由于意识形态对统摄个体的信念信仰有着天然渴望,并且这种天然渴望又不过是“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在阶级统治、精神治理上,最大限度追求和兑现国家意志利益的集中要求而已。

 二、 嵌入制度:明确个人怎样去做

国家对个人的支配,除了军事暴力之外,最为常见和可靠、稳定和长远的支配形式是国家制度。在马克思恩格斯那里,国家制度是“政治上层建筑”的核心结构,意识形态则是“观念的上层建筑”的核心内容。不仅在自身形态的生成构造上,国家制度与意识形态由于构筑在共同的“市民社会”现实基础之上而具有同源同质性、相互嵌入性,而且在对社会成员的思想行为进行支配和管理这个政治权力上也是密切配合、互为中介、共同推动。意识形态作为一种国家权力,作为一种观念权力,虽然没有自身独立性的存在及历史发展,但是它能够作为嵌入制度的“灵魂”和“幽灵”而发挥独特作用。这种独特作用在黑格尔国家学说那里就是“依照思想构筑现实”——人类按照自己的观念理想创造了世界和历史,人类关于国家有何种思维想象,就发明符合这种思维想象的国家制度。按照这种历史观,意识形态在这个时候“不用想象某种现实的东西就能现实地想象某种东西”18,而且能够把这种想象的东西变现出来。

然而,正如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的,这是“一种错觉”:“因为国家是统治阶级的各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是该时代的整个市民社会获得集中表现的形式,所以可以得出结论:一切共同的规章都是以国家为中介的,都获得了政治形式。由此便产生了一种错觉,好像法律是以意志为基础的,而且是以脱离其现实基础的意志即自由意志为基础的。同样,法随后也被归结为法律。”19实际上,“法的观念。国家的观念。在通常的意识中事情被本末倒置了。”20源生于一定生产生活方式基础之上的意识形态,以“自由意志”为精神原则的意识形态同自己的经济基础、国家“一切共同的规章”特别是法律体系的关系也被本末倒置了。这种错觉由于“意识形态家使一切颠倒”21而被放大,因而“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关系被意识形态掩盖起来。国家机关这种本来“虚幻的共同体形式”,也由于意识形态模糊观念与现实的关系而变成了人们头脑里的真实意象和信仰对象。以法律为核心的国家制度,维护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权力意志”“统治愿望”,更是由于意识形态的嵌入和塑造,而被粉饰为争取和巩固全社会共同利益的“理论良心”“国家梦想”。意识形态上的颠倒是由产生这个意识形态的经济基础的颠倒造成的,“颠倒的世界”自然会要求产生“颠倒的世界意识”,因而消除颠倒现象就不仅是“词句革命”和“理论解放”,在根本上讲更是“生产革命”和“历史解放”。不过,正是发现了意识形态颠倒引发错觉这个本领,国家权力也就愈发重视通过意识形态来强化这种认知路径和观念范式,也就会毫不犹豫地将意识形态统摄个人思想行为的观念原理和理想追求,嵌入到“一切共同的规章”特别是法律体系之中,把思想权力、精神权力兑现为制度权力、规则权力,不仅明确要求人们怎么思维、思想什么,而且明确规定人们怎么行动、为了什么去行动。通过嵌入制度,意志上升为法律,教条变成法条,应允被许可为权利,倡导变成义务,那些不被许可的思想行为则会被诉诸禁令。由此,意识形态变成“行动的准则”,思想统摄转化为行动管理,不断明确和引导社会成员怎样去做。

制度的本质是人类文化形式。制度的形成、颁发、实施及其变革从来都跟意识形态交织在一起,要么蒙受后者对它的辩护与改进,要么承受来自后者的攻击与变革。无论哪种情况,任何国家制度的精神深处都必定镌刻着某种意识形态,同样任何一种意识形态只要形成发展起来,就会力求趋向并嵌入某种国家制度,对其进行辩护、改进或者变革。所以,虽然意识形态没有独立发展的自身历史,但是却能持久深刻的影响历史乃至改变历史。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人们甚至有必要、也完全可以根据一种意识形态,创建出一种新型的国家制度。不过这个新型国家制度的真正根据和需要,却不在这个意识形态的理论澄明中,而在人们现实的生产生活关系结构中,并且总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22开始创制的,因而也总是要以这样那样的旧国家制度作为条件和基础。在此意义上,国家制度和意识形态互为中介、相互嵌入。离开国家制度,没有自身独立形式的意识形态,跟国家意志、统治利益,从而跟生产生活基础之间的本质联系无法实现;离开意识形态,失去了精神指引和思想辩护的国家制度,跟国家意志、统治利益,从而跟支撑自身构筑的生产生活基础之间的联系同样无法打通。如果暂时不考虑经济基础的决定性因素,单就形式集中来看,国家的发展史似乎主要就是国家制度与意识形态相互中介、嵌入、推动和建构的历史过程。比如,正如恩格斯发现的:作为“第一个世界性法律”,罗马法虽然是一种“旧的封建的法的形式”,但却在发达商品经济社会中被大部分的保存下来,只不过“这种形式”被赋予了“资产阶级的内容”和“资产阶级的含义”23。人们既可以“依靠所谓开明的进行道德说教的法学家的帮助把它加工成一种适应于这个社会状况的特殊法典”24,也可以“在资产阶级大革命以后,以同一个罗马法为基础,制定出像法兰西民法典这样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积极推动并深度参与了对罗马法的形式保存和内容加工,从而一方面制定了资产阶级法治体系、现代社会法治体系的所谓“典范”,另一方面又在这种制度的因袭改造中定型和强化了自身观念体系,在理性启蒙的“现代天启”寓言中炮制出了用来衡量裁决各国法律法治环境与水平、出路与方向的所谓“普世价值”。时至今日,这些资产阶级以及为之服务的“意识形态家们”都还相信,法治的精神和信仰绝对不会在别处,只能在他们的法律宝典中“永生”。如果说他们之间还有分歧和争议的话,那也只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关于谁才是正宗和王牌的“派别之争”,而这丝毫不会影响到他们拥有本质相同的意识形态原则和政治信念,这就是那个在改造罗马法过程中不断建构和强化起来的“资本主义精神”。可见,制度的创制、实施及其变革总是有意识形态参与其中,因而也总是具有意识形态的教化功能,特别是当一种制度作为基本规制被长期执行之后,无论嵌入其中的是何种意识形态,都能产生潜移默化的制度教化功效。比如,中国古代的科举取仕制度,不论考取科目、考核形式、录取范围、晋级层次如何演变,儒家学说始终都是科举考试的核心内容,这就使得家学、私学、官学等教育体系全都把儒家的经卷原理作为传习重点,久而久之也就强化了以儒家学说为核心内容的封建意识形态对社会民众的思想教化和行为支配效果。

事实上,制度的意识形态教化功能不是附带的,而是直接和主要的。这当然不是说制度的生命在于意识形态或者说制度的创设与实施是为了证明某种意识形态。尽管国家制度的创设与实施过程中,意识形态“操心的命”“忙碌的身影”随处可见,意识形态也确实葆有着影响、参与乃至主导国家制度政策制定实施的“精神狂热”。但从内容实质来看,制度所体现和维系的国家意志、统治愿望才是意识形态“自己精神的精神”,而“国家的意志”和“统治者的愿望”总的来说是“由市民社会的不断变化的需要,是由某个阶级的优势地位,归根到底,是由生产力和交换关系的发展决定的”25。因此,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现代国家是与现代私有制相适应的,“法国、英国和美国的一些近代著作家都一致认为,国家只是为了私有制才存在的,可见,这种思想也渗入日常的意识了”26。由此可知,意识形态对国家制度的嵌入,部分原因是为了将国家意志、统治愿望更好地灌注到制度政策之中,使国家制度和政策规章更加直接有力或者隐蔽有效地体现出“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要求,比如意识形态在所有制、分配制度、法律法治体系中的重要表现;部分原因则是要为现存国家制度进行辩护,特别是当现行国家制度没能解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基本矛盾并且加剧社会危机、没能兑现创制初期许下的共同利益和美好承诺之时,就该意识形态大显身手了。这个时候,意识形态一面摆出把脉走方、解决时弊、共赴美好的变革姿态;一面又搬出千万条理由和借口,声称某些“祖宗之法不可变”,好比黑格尔国家学说“在哲学上替专制制度、警察国家、专断司法、书报检查制度祝福”27所做的那样。意识形态对国家制度的辩护,以及为此而对社会成员施展的“精神慰藉术”和“愿望魔法技”,集中体现在宣传媒介、教育文化、选才用人、宗教道德事务等国家制度政策中。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国家通过把意识形态嵌入制度来支配个人,并不总是能达到预想目的,有时候甚至会产生相反的效果。历史上常有这种情况发生。在一个王朝、时代的末期,旧的国家制度行将枯槁,严重滞后于生产生活关系的发展水平,如果统治者一味强化意识形态的制度管理,就有可能激起人们的思想反抗和制度变革。这个时候,社会意识领域中那些反映新的生产生活关系物质力量的思想形式,就会趁机推动这种思想反抗和制度变革。因此,现代西方国家在将意识形态嵌入制度进行个体支配时,不仅要考察自身意识形态是否体现了发展着的时代精神,更要考察这个制度跟现实生活过程的本质联系,惟恐辩护变成攻击、支配变成反制。

三、塑造生命:教育个人怎样去活

人们常说教育是塑造生命的灵魂工程,在其中发挥出本质重要作用的就是意识形态力量。一方面,这是由于意识形态既蕴涵着引导个体如何看待和处理自身生命与其他生命形式之间关系的思想理论,又包含着关于生命本身、如何实现生命意义和价值的观念主张,因而意识形态能够塑造个体的生命观以及与之相关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另一方面,这是由于意识形态总是在教育过程中表现出强烈的政治倾向和国家需要,对人才培养方向和规格做出明确规定,因而意识形态能够通过塑造教育(教育者)这个“事情本身”的生命灵魂来塑造社会民众(受教育者)的个体生命。

但是,国家通过塑造生命来支配个人,却并不只是通过教育系统,在更宽泛的意义上讲,全部社会生活空间都是意识形态面向个体展示自己生命塑造能力的舞台。人们在自己的生命体认中,总能或多或少、或直接或间接地感受经验到意识形态弥散和渗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特别是现代西方意识形态,凭借着造成了个人“物的依赖关系”的商品拜物教,以及构筑其上的具有超强治理技术的政治体系和全覆盖的传媒文宣系统,对社会民众的个体生命实施了前所未有的社会形塑,从认知到信仰,从理想到现实,从求学到就业,从亲情到爱情,从自然到社会,从国家到世界,从疾病到健康,从出生到死亡,概莫能外。马克思将这种意识形态对个体的生命塑造处境概况为“个人现在受抽象统治”,亦即人们正在承受着“具有非神圣形象的自我异化”。

在这里,个体生命不可避免地承受着双重统治:在物质生活中被资本逻辑主导下的商品关系奴役,在精神生活中则要受理性形而上学的理论抽象所支配,个体生命也因此具有了“二重性”。结果是,“作为动物的生命”和“作为人的生命”,“抽象的人”和“现实的人”,不是表现为“统一”而是表现为“对立”,人们不是在劳动中感到“自由”和“享受”,而是感到“强迫”和“痛苦”。这就是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所揭示的异化事实:“人不仅像在意识中那样在精神上使自己二重化,而且能动地、现实地使自己二重化,从而在他所创造的世界中直观自身。”28造成这种人的本质异化的根本原因固然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具体点说就是资本逻辑对劳动者剩余价值的剥夺以及商品世界对个体的物化支配;但是意识形态对于这个生命塑造过程的最终完成同样发挥着关键作用。人们在精神领域受抽象统治和物质领域受商品统治具有同步性,而这应当被理解为资本逻辑塑造和统摄个体生命实现自身增殖的基本规律。

如果说,意识形态统摄个体思想的重点告诉人们“怎样去想”,嵌入制度的追求是引导人们“怎样去做”,那么塑造个体生命则是意识形态在教化和敦促人们“怎样去活”。意识形态是如何着手和完成自身对个体生命的塑造呢?换言之,国家通过意识形态力量塑造个体生命的内在机理何在?

为了弄清状况,有必要对马克思的“生命”概念做个说明。“生命”是哲学思考的基本范畴,哲学追问的主要内容,“本原之问”“认识之谜”“存在之思”“语言之惑”,无不是缘于对“生命”的好奇与困惑而萌生,无不是围绕对“生命”的反思与揭秘而展开。只不过,在黑格尔之前,由于辩证逻辑的隐匿或缺失,人们要么把“生命”当作“原始自然力量”,要么把“生命”当作“神的馈赠”,要么把“生命”当作“系统运行的机器”,要么把“生命”当作“理性的对象”。思存对立关系迟迟得不到正确解决,导致生命问题在理论上陷入神秘主义、理性主义、经验主义、庸俗主义的重重围困。通过揭示和运用辩证逻辑,黑格尔第一次“倒立着”地解决了思存关系问题,将生命纳入辩证法的历史原则,将其理解和表述为绝对精神自身运动的内在环节,从理解人的本质的高度来理解生命。就像马克思所说,黑格尔“把人的自我产生看做一个过程”“抓住了劳动的本质,把对象性的人、现实的因而是真正的人理解为人自己的劳动的结果”“把劳动看做人的本质,看做人的自我确证的本质”29。因此,在黑格尔那里,人的生命跟人的劳动是同一过程,人在自己的劳动中生成和经历着自己的生命。然而,这种生命观依然是抽象的,或者说这种生命观只承认精神的生命,因为黑格尔“只看到了劳动的积极的方面,没有看到它的消极的方面”“他唯一知道并承认的劳动是抽象的精神的劳动”。于是,人的生命也就变成了精神的生命,“有意识的生命活动”也就变成了“自我意识的而且是抽象的自我意识的环节”“那只是哲学的行动”30。马克思通过扬弃黑格尔的“概念辩证法”恢复了辩证法的“合理形态”,正确揭示了生命的本质:“生命如果不是活动,又是什么呢?”31人通过自己的“类存在物”即“劳动”来证明自己是“有意识的生命活动”。人在劳动中进行全面的“生命的生产”,既“生产自己的生命”也“通过生育而生产他人的生命”,既生产“自然关系”也生产“社会关系”,既“生产物质生活本身”也生产“语言和意识”32。概而言之,人的生命就是有意识的对象性活动,本质是自由劳动,在“改造对象世界的过程中”,人“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意志的和自己意识的对象”33,人的劳动不仅生产着生命活动的物质关系和精神关系,而且生产着生命活动的生死关系。

意识形态力量对个体生命的塑造,首先是塑造个体生命的物质关系。意识形态深刻介入、全程参与到一定时代的物质生产生活之中,并将这种“物质生活本身”总结和提升为“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引导人们认知、认同、接受并投身其中,使个体生命活动的主要内容都被这种“物质生活本身”所占据和支配,导致个体生命的物质关系变成“锁链关系”或“商品关系”。就像资本主义意识形态极力鼓吹“商品经济”“自由竞争”是人类社会迄今最合理的经济活动形态,无非是为了让工人在心甘情愿出卖劳动力的同时,更难以觉察到劳动产品作为“异己的力量”对自身生命的反噬,及其所施加的“强迫和压制”。要想达成这种生命塑造目标,意识形态马上就要从“人间”来到“天国”,着力塑造个体生命的精神关系。由于“更高的即更远离物质经济基础的意识形态,采取了哲学和宗教的形式。在这里观念同自己的物质存在条件的联系,越来越错综复杂,越来越被一些中间环节弄模糊了”34,所以意识形态能够把“物质生命的不幸”说成是“精神生命的渡劫”,把“此岸世界的苦难”说成是为了美好“彼岸世界的救赎”,把工人只有在出卖劳动力才能感受到的可怜自由说成是自由意志的真谛,因而是把“动物的东西”说成是“人的东西”,把“抽象的东西”说成是“现实的东西”,把“特殊利益”说成是“普遍利益”,进而把服务于资本逻辑的“情感、幻想、思想方式和人生观”伪装成闪烁着博爱光芒、充斥着慈母情怀的“劝世良言”“救世真理”和“普世价值”。最后,意识形态终于能够把个体的物质生命关系和精神生命关系,一并纳入到关于“生命本身”的信仰结构之中,塑造个体生命信仰,引导民众遵循既定的观念前提与认知逻辑,来理解和展开自己生命的本质、意义、价值、信条和信仰,特别是关于生与死的体认和感验。到这里,在统摄思想和制度嵌入的“双剑合璧”下,意识形态贯通于个体生命建构和展开的自身物质关系、精神关系和生死关系全过程,塑造民众的生产方式、生活样式和生命范式,教化和引导民众为谁而活、怎样去活。

  四、重塑传统:支配关系从一生一世绵延至生生世世

1867年《资本论》第一版序言中,马克思写到:“除了现代的灾难而外,压迫着我们的还有许多遗留下来的灾难,这些灾难的产生,是由于古老的、陈旧的生产方式以及伴随着它们的过时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还在苟延残喘。不仅活人使我们受苦,而且死人也使我们受苦。死人抓住活人!35与其说没有人可以超离传统而直接生活在现实中,不如说现实直接就生活在传统之中。人们能够作为“现实中的个人”来展开生活、创造历史,是因为人们正在经历的这个现实里住着传统、存有着前提。就像马克思所指出的:“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一切已死的先辈们的传统,像梦魔一样纠缠着活人的头脑……借它们的名字、战斗口号和衣服,以便穿着这种久受尊敬的服装,用这种借来的语言,演出世界历史的新的一幕。”36一方面,传统使我们受益,奠定了今人创造历史的前提和条件;另一方面,传统也使我们受苦,使今人承受既往社会关系及其观念产物遗留下来的历史包袱、沉重束缚。“死人抓住活人”的集中表现就是“旧的生产方式”“过时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以及为之辩护的“旧日的回忆、个人的仇怨、忧虑和希望、偏见和幻想、同情和反感、信念、信条和原则”37,还“苟延残喘”甚至“不断复活”地影响和支配着今天时代人们的头脑、心灵、信仰和生命活动。

严格说来,一种曾经具有重要影响的思想观念,只要它曾被历史钦定为一定社会时代的意识形态,作为“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在历史舞台上统摄过思想、嵌入过制度、塑造过生命因而照亮过时代、支撑过国家,那么这种思想观念、意识形态就很难或者几乎不会真正从人们的思想观念深处消失殆尽,即便需要这个意识形态为之辩护的生产方式和国家王朝早已作古,它也还能时不时地在现时代的社会意识领域和今人的思想观念深处掀起波浪,时刻准备死灰复燃,而且更多的时候则是在人们日用而不自知的思想行动中隐蔽且稳定地发挥着支配人的作用。比如,无论是东方还是在西方,尽管自然经济的生产方式早已失去主导地位,封建的统治制度也荡然无存,人们也一再声称要推动人的现代化并付诸坚决的实践,对传统进行内容分离,持存精粹、剔除糟粕,但是谁又能否认我们总是无法跟这些传统意识形态进行完全切割呢?纵然我们已经完成了对传统意识形态的彻底批判,就是说我们已经在理论上征服了它,但是谁又能否认我们总是会自觉不自觉地受制于这样那样的“礼法传统”“风俗旧制”呢?可见,造成意识形态的根源不是唯心史观,但是意识形态却造成了形形色色的唯心史观,而这些唯心史观常常随心所欲地歪曲和加工历史,进而使自身成为一种具有意识形态效力的思维范式和文化传统,正如今天我们在历史虚无主义中看到的那样。

对此,马克思恩格斯早就说过:“要真正地、实际地消灭这些词句,从人们意识中消除这些观念,就要靠改变了的环境而不是理论上的演绎来实现。”38“因此,毫不奇怪,各个世纪的社会意识,尽管形形色色、千差万别,总是在某些共同的形式中运动的,这些形式,这些意识形式,只有当阶级对立完全消失的时候才完全消失。”39传统的观念,特别是那些定义了时代、重构了传统的意识形态,它们在社会意识和人类精神领域对今人、对后代的支配性影响(尽管并不总是绝对性地支配效果),既不会随着产生了这些意识形态和传统观念的实际条件的消亡而自然失效,也不会随着那些虔诚信仰因而尽力维护这些意识形态传统的一代人的离去而烟消云散、无人问津。就像无产阶级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解放自己,因而必须消灭阶级本身那样,光靠意识形态批判还消灭不了意识形态,光靠反思传统还制服不了传统,只有“阶级对立完全消失”40“不再有必要把特殊利益说成是普遍利益”41的时候,意识形态这种精神现象及其通过重塑传统而构建的思想统治关系才会彻底消失。所以,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社会,到共产主义革命完全胜利的时候,随着人们在生产生活中“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才能也在自己“心灵的深处”和“素朴的人民园地”里“同传统的观念实行最彻底的决裂”42

在这之前,置于现代性之境,人们在观念领域和生命活动中受意识形态支配这个现象是不可避免的,而且同样不可避免的是那些旧日的思想观念、传统意识形态,总是能在现时代的“精神底座”上找到席位,渗透到今人的现实生活之中。可见,传统本身就意味着“历史的惰性力”。那些意识形态的观念传统往往能延绵不息、经久不绝。意识形态能够穿越时空,说到底还是因为意识形态具有相对独立性,它能够借助和改造传统使自己变成正统观念,又能在稳定推行一段时期的思想统治之后,将自身思想形式和观念内核融入到传统之中,从而铸就生成新的传统,指引未来的路、影响后来的人。这就是“为什么在某些可以进行更一般的概括的问题上,意识有时似乎可以超过同时代的经验关系,以致人们在以后某个时代的斗争中可以依靠先前时代理论家的威望。”43事实证明,意识形态一经产生就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就会嵌入传统从而重构新的传统。这用恩格斯的话说就是,“任何意识形态一经产生,就同现有的观念材料相结合而发展起来,并对这些材料作进一步的加工;不然,它就不是意识形态了,就是说,它就不是把思想当作独立地发展的、仅仅服从自身规律的独立存在的东西来对待了”44

毫无疑问,“现有的观念材料”的绝大多数内容要由传统来提供,因此实际上是意识形态在同传统相结合中发展起来的,并对传统的要素、结构、形式及其理论逻辑“作进一步的加工”。这样一来,意识形态在寻求传统认可,获得历史正当性、观念合理性的同时,又赋予传统新的含义与功能,把“旧瓶装新水”和“新瓶装旧水”结合起来,并在建构和维持了相对稳定的思想统治关系之后,力求沉淀、凝练、建制和化民成俗,最终生成新的政治传统、法律传统、文化传统、信仰传统、宗教传统、伦理传统以及生活风俗传统等,力求构筑起“意识形态的传统”和“传统的意识形态”。

于是,意识形态对个体生命的支配关系,贯通知情意信行,从外部进入内部,从局部扩展为全部,从此岸世界过渡到彼岸世界,从一生一世绵延至生生世世。没有自身独立历史的意识形态,就此获得了持续影响历史的深刻力量,直到有一天这个力量的形式和内容,连同它的源泉被连根拔除,“现实的个人”才终于有了可能,诗意地栖居于“自由人的联合体”之中,寻求和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当然,这应当是历史的运动过程,而不是思维想象或者意气用事的建构过程,正如“解放”是一种“历史活动”,而不是“思想活动”,毕竟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支配的渴望与被支配的需要,遵从着同样的物质关系和生活现实。就当今时代来说,在“东升西降”的世界大变局中,要想有效防范和正确化解来自封建的、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支配风险,坚持和发展好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具有极端重要性。应当用“关于现实的人及其历史发展的科学”45来消解“真理的彼岸世界”,确立起“此岸世界的真理”,做好理论武装和精神凝聚,让人民有信仰、国家有力量、民族有希望,引领和实现人民美好生活以及天下大同。

 

注释:

1.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96页。

2. 钟启东:《意识形态力量的本质内涵——恩格斯“国家作为第一个支配人的意识形态力量”论断解析》,《学术界》,2020年第12期。

3.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50页。

4.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50页。

5.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09页。

6.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2页。

7.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页。

8.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4页。

9.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9页。

10.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06页。

11.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页。

12.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90页。

13.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90页。

14.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页。

15.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98页。

16.  [德]卡尔·曼海姆:《意识形态与乌托邦》,黎鸣、李书崇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40页。

17.  [美]布鲁斯·拉西特等:《世界政治》,王玉珍等译,华夏出版社,2001年,第241页

18.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34页。

19.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84页。

20.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87页。

21.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86页。

22.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71页。

23.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07页。

24.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07页。

25.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06页。

26.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84页。

27.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68页。

28.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63页。

29.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05页。

30.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06页。

31.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62页。

32.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31-533页。

33.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62页。

34.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08页。

35.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9页。

36.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71页。

37.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98页。

38.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47页。

39.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1-52页。

40.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2页。

41.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53页。

42.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2页。

43.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76页。

44.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09页。

45.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95页。

 

作者简介:钟启东,b5888博一把白菜论助理教授,研究意识形态规律论。

文章来源:发表于《学术界》2021年4月,系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规划项目“马克思恩格斯经典著作思想政治教育学释论”的阶段性研究成果。